胃癌女子被引诱从医院套取镇痛药,却沦为贩毒分子……

来源 :检察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29

每片9.8元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原本被用于帮助重症病人或者手术后的急腹症等患者缓解身体上的痛苦,谁成想,竟成了贩毒分子眼中的“唐僧肉”。在山东阳谷,53岁的农妇王某身患胃癌,禁不住可以免费住院看病的诱惑,与毒贩合作,从医院套取镇痛药物。住院治疗期间,她以镇痛为由,要求医生每天开出9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的处方,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近日,经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不速之客愿意帮她出钱看病

2015年10月,长年患重病在家休养的王某接待了一个不速之客——同乡曹某。曹某称愿意出钱让她到湖南某医院住院治疗,条件是让其将每天从医院开出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交给他。

原来,一个月前的一天,曹某在集市上偶遇老朋友,闲聊之际,老朋友向他介绍,有人从湖南省某医院套购止疼片售卖,每片能挣不少钱,但是要找到重症病人,让他们套购药品才行,每片药成本不到10块钱,可以卖到200多元……与老朋友分别后,这个一本万利的“买卖”在曹某脑子里“生根发芽”。

说干就干。回去后,曹某就在周边村子打听哪里有重症病人,最终打听到了王某、许某。王某患有胃癌,许某患有颅骨癌,二人常年吃药治疗,家里积蓄也花得差不多了。曹某分别找到了二人,表示:“可以带你去湖南一个医院看病,我负责住院的治疗费和生活费,你每天把从医院里开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交给我。”

对于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二人再熟悉不过了,因为有时身体疼得厉害了,确实需要服用这个药,但也不需要每天都服用。二人对于曹某的要求心生疑问,曹某解释有人要买。想到可以免费住院治病,二人答应了曹某的要求。

住院十多天套购314片止痛药

三人商议后,于当年11月21日坐火车来到湖南某医院。次日,曹某给二人办理了住院手续。随后,曹某带着二人分别去找主治医生,称自己是病人亲属,让医生给二人开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缓解疼痛。当天,两位主治医生就给病人每人开了9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二人将18片药物交给了曹某。由于第一次套购药物得手非常顺利,此后,二人便开始了边住院治疗边套购药物的生活。

经查,王某共住院18天,于2015年12月10日出院。住院期间,除了服用一些消炎、营养等药物,她常称自己胃部疼痛,要求医生给她开止痛药,并声称只有服用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才能有止疼效果。住院期间,医生每天为其开9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

医生一共给王某开了162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王某自己服用了10片,余下的152片都交给了曹某。

采用同样的手段,曹某在许某住院期间,利用其非法套购该药162片,共计314片。

倒卖止痛药被判贩卖毒品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河南省台前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吸毒者高价从他人处购买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警方随即立案侦查,顺藤摸瓜,于2015年12月将主犯李某抓获,随后被抓获的还有与李某在湖南省某医院附近酒店认识的曹某。曹某到案后,王某、许某接受雇用帮助其套购镇痛药物案由此案发。侦查机关随后在曹某居处搜查并扣押了153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

曹某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是为了贩卖而套购药物,而是称为了自用,除了被扣押的153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其他已被其服用。但是李某可以证明曹某套购药物的目的是为了贩卖。王某的主治医生因不明知该药物被套购用于贩卖的事实,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李某同时指证由其本人联系的主治医生宋某知其套购药物用于贩卖依然开具处方的事实。因是关联案件,台前县公安局将上述多人并案侦查。

2016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李某被台前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因部分被告人上诉,2017年4月,濮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改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曹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维持许某的一审判决。

曹某案发后,接受雇用套购药物的王某因外出治疗未能及时到案。台前县公安局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形,认为王某案由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故将该案移交到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2021年5月,王某到案,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阳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1月28日《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不论数量大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据此,该院对王某提起公诉,鉴于其身体原因和主观恶性,且在该案中系从犯,故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日前,阳谷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小贴士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11月28日《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条规定,毒品包含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21条规定,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